SM中性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。
目前社会上对婚前性行为已持有比较宽容的态度,大多数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也都持宽容态度。
有调查显示,认为“只要有爱情就可以有性”的占27%,“只要能结婚就无妨”的占11%,“只要双方愿意就行”的占45%,可以说,当代大学生对情感和需要的尊重大大超过了对婚姻形式的遵从。
性是两人同意分享亲密的感觉。虽然很多人只是“让它自然发生”,但是,可能会有无法挽回的结果。性的发生要求当事人事先有成熟的考虑——因为它涉及责任。尤其是对于一个在经济上尚未独立、心理上尚未足够成熟、对自己的行为还缺乏负责能力的大学生而言。
在决定是否要有性行为之前,请先思考以下几个问题。
第一,这与我的价值观和文化观相冲突吗?
第二,我会感到羞耻或罪恶吗?
第三,我害怕如果没有性就会被对方抛弃吗?
第四,是因为周围人都这样做吗?
第五,是想证明自己是个男人或女人吗?
第六,我是否有能力为对方担负责任?
第七,事先我和伴侣畅谈性事吗?
第八,我了解伴侣过去的性史吗?
第九,我有避孕和预防性病的有效措施和心理准备吗?
尤其是最后3点,事先一定要在心理上有所准备。因为没有情感的投入,没有充分的交流,只会让当事人留下不满意的感受。不但空虚,而且会加深原先的孤独感。
少数人以为,可以用“性”作为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,或者性就是圈子里的必选项,这种观点是错误的。
强调字母圈一定有性的非蠢既坏,这点上,很多新手小m一定要牢记,不要一时失智,导致不良后果。且要注意的是,是否有性在事前最好是要有明确的说明,同意即使同意,不同意就是不同意。这是没什么可模棱两可的。千万不要觉得人家认你做主,和你进行时间就是愿意发生性关系的默认。
这里引用一下罗翔的话:“有的男的认为女性穿着暴露,与男性单独共处一室,在男性面前喝醉酒,双方有亲密肢体接触等等行为就是女性暗示与男性发生性行为,但这些“我以为”真的意味着“她2同意”吗?同意问题是性侵犯罪的核心,对“性同意”的讨论,不止于性行为发生需要得到许可,还包括围绕着“性”的性别,权力,道德和文化的重新审视等”。
很多m属性女生都喜欢“强迫”这个体验感,我们曾经聊过,m赋予s的是“强迫”其做其本质上同意的事情,你只是作为一个载体,拿捏好这个分寸很重要。而在性行为方面,则会更加严肃的多。
1975年英国有这么一个案件,被告人摩根是一位皇家海军官员,一晚,他与三位同事一起喝酒,酒后摩根邀请三位朋友和自己妻子发生性行为。他告诉三位朋友,如果他的妻子反抗,那是假装的,她的真实想法其实是同意,而且暴力会让她更加兴奋。于是这三位男性不顾摩根妻子的反抗和她发生了性行为。最后这三位男性被控qj,但他们认为自己当时确实认为女方同意了。
在初审法院中,法官告知陪审团,如果被告人对被害人同意的相信不是基于合理的基础,那么它就不能作为辩护理由采纳,于是三位被告的强奸指控成立。随后,他们提起了上诉,上诉法院维持了有罪判决。最后,案件被上诉到最高法院(即上议院),法院虽然在最狭隘的基础上维持了此案的有罪判决,但是它认为初审法院对于强奸罪犯罪心态的指示是在误导陪审团。同时它作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判决,即对于被害人同意的认识错误,即使是不合理的,但只要是真实(的,那就可以排除强奸罪的主观心态——故意的存在。
这个案件的核心告诉我们,性自治权的观念,同意不能由他人代替做出,因此摩根案件的当事人认识错误是不合理的,问题在于,这种不合理的认识错误,如果真实,那么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。
私以为,以我们国家当前的法律,对于女方的不同意,行为人持轻率心态,也是会构成犯罪的,也叫介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。法律上对男性在性行为上有一定的理性义务要求,让男性尊重女性的意志,尊重她们的语言和行为,如果男方坚持己见,无视女性的拒绝,甚至认为是半推半就,那就显然违背了人类正常的行为准则。还是要受到法律制裁。
说完男生,女生同样为了避免自己受到伤害,也尽量不要做出有模棱两可的行为,比如我们很小时候就听到的段子,男女朋友出去玩,画一条线,越界的是禽兽,结果天亮,女友怒骂男友连“连禽兽都不如“,这个,会心一笑之余,不要低估法律的威力,法律是不开玩笑的。平时听听就好,谨慎。
还有部分女性会有一些“第二十二条军规”之类的迷惑行为,事前约定无性,却又嘲讽男方“无能”,正所谓你越界是犯规,不越界是无胆鼠辈。此类的黑色幽默少数人之间嬉笑怒骂一番还可。如果扩大,连这种事前约定都可以轻易推翻,被这样的“潜规则”意识所打破,那对很多圈内人士,都是无益乃至伤害的。
参考文献:《刑法中的同意制度:从性侵犯罪谈起》 罗翔
以上是某平台大神的观点,很符合本人的观念,希望再次与大家共勉
《大学生心理健康案例教程第二版》